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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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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起帆电
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根据公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需要向公众公开或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
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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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
第七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具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上交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书。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九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采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
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披露的信息加强管理,认真做好
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工作,严守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公平获取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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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公司董事会认为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
第十一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报送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经上交所审查通过后,在指定报纸和上交所指定的网站上
第十二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
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根据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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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管理要求就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并
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上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
见和建议。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第十九条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
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
第二十条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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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出现前
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第二十三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
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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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和证
(四)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在原任董事会秘书辞职后公司应在三个月内正式聘
任董事会秘书。在未正式聘任之前,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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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报告,经上交所登记
第二十九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中期报告,经上交所登记
第三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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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季度报告,经上交所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
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与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上交所安排的时间
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
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第五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
市规则》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应披露的交易(包括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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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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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三十七、三十八的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
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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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十四条除关联担保外,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除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
本制度第三十九条中(二)到(六)项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会审议标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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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
(三)《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第四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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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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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
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件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
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上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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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股东
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
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第五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第六十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六十一条除本章以上所述事件外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
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以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定期报告或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告等,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十二条公司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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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机构信息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联络人。参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当确认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并向证券部备案。前述
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证券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负责
第六十四条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第六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第六十六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
第六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第六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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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股东会
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依据中国证监会定期报告格式准则与规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订;
(四)董事长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定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
(六)公司定期报告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草拟临时报告文本;
(二)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披露的具体事宜。
第七十三条公司除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外的临时报告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
(一)公司证券部起草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文本;
(二)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文本草稿进行审订;
(三)总经理对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文本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对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文本进行审定并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公司证券部负责重大事件报告书、临时报告披露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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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涉及重大事件须予披露的,应先由公司派
出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参股公司董事签字后,参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予以披露。
第七十五条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负责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
第七十六条公司在新闻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并起草宣传文本;
(二)董事会秘书对宣传文本进行审定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发布。
第七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负
(二)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五)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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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三)担任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应将涉及该公司的经营、
投资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
(一)经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资、管理情况,总经理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
(三)各部门经理、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其所属
企业经营、管理、投资情况,并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第八十三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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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信息的保密及管理
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有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
第八十六条公司寄送给董事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
第八十七条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如不能保密或事实上已经外泄,公司应当立即报
第八十八条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在
第八十九条证券部负责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存档文件的保管期
第九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十一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交所的有效沟通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
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
第九章罚则
第九十三条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核范
第九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
使公司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等情形,公司将追究有关部门、分支机构、
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责任,并将视情节对包括直接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通
报批评、调整岗位、降级使用、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追究其经济责任。
监管机构另有处分的,不予免除公司给予的处分。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
第九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的调查、认定,并拟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公司聘请的服务机构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给公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
第九十八条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九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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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起帆电缆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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