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时间:2025-05-17 05:02:11 点击量: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
《中华人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
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
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
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第八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中国投资者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第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第十五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推介
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
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
第十八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六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第三十三条接待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第三十五条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第三十七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科沃斯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更多
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24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