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时间:2025-05-17 05:02:54 点击量: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为了规范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闻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
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第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第五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
第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临时公告
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第三章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第二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第四章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
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
职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第三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第三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第八章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负有
第九章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由相关事件当事人或者董事会秘书申请,由公司
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审核,由董事会秘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十章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机制
第四十条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章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二章公司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负有责任将应披露的
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申请披露,具体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各子公司应提供相应的全部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有责任,同时在信息未
第十三章公司相关人员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及以
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司相关人员示按要求及时报告应披露信息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扣减绩效薪酬、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要求及时披露信息时,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扣减绩效薪酬、解除其职务等处
第四十五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导致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泄露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扣减绩效薪酬、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外”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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