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时间:2025-06-28 06:27:30 点击量: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
第八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第九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全资或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第十四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第十七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一)透露或者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
第三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审议通过,修订亦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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